10.3969/j.issn.1008-4053.2009.07.013
不当影响在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地位
不当影响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此制度也有所借鉴.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是否应当规定不当影响制度分歧较大.从功能分析的方法入手,比较不同国家(地区)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方案,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不当影响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制度虽有一定的重合与交叉,但其自身仍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立法对该制度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
不当影响、英美法、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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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200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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