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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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09.04.013

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引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然对此做出了回应,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为实现债权人和夫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限制司法解释的适用,合理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11

DF55(民法)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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