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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08.04.018

危险犯既遂后是否成立中止问题研究

引用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危险犯、犯罪中止、犯罪过程、刑事政策

10

D917(法学各部门)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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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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