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8.04.016
浅评北洋时期律师制度
一种新型的制度在其产生初期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律师制度在北洋时期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表现如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利于司法公正;介绍西方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等.其局限性为:律师制度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多局限于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同时北洋政府对律师辩护权进行限制与干涉.
北洋、政府、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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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5(法学各部门)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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