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8.01.023
试论民事诉讼中对消极事实的证明
传统的观点认为消极事实不具有可证性,应由对方当事人对与消极事实相对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文则认为消极事实也具有可证性,仍可归于其主张的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然后界定了消极事实,同时亦对消极事实的举证困难作了考察,将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对消极事实的适用作了分析.当待证事实为消极事实时,提出应采取适当方法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建议.
消极事实、举证困难、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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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08-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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