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8.01.016
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一般化表现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作为高高在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要统摄民法之全局,贯穿于民事立法与适用,科学证明涵盖面越大的原则,越发得抽象,但是,抽象性使得其不能直接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且一般化的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使得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解决诚信原则一般化所带来的问题,应将诚信原则在不同民法领域、不同法律行为模式下的不同诚信义务加以分析,使之固定化,成为类型化、具体化的诚信原则,且在适用时,应坚持类型化的诚信原则优于一般化的诚信原则,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最终形成了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体系.
诚信原则、债权、物权、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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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国家行政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2007y038
2008-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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