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7.09.021
共同危险行为刍论
虽然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着缺陷,亟需以法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补充和完善.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法律后果,并提出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共同危险行为、损害结果、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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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4(法学各部门)
2007-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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