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7.05.016
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从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至今已百年多了.我国的<合同法>中也采纳了此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是法学界争论较多的理论,其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适应范围均无统一说法.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刚建立不久,交易者在从事市场交易中渴望有一个安全、公平的环境.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其自身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与特点存在于<合同法>中,对营造好的交易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如何正确的理解该制度,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文献,从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并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就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及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谈谈自己的构想,与专家们商榷.
先契约义务、信赖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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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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