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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07.04.010

论调解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非理性

引用
任何民事纷争都是因为权利而起的,而权利具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严格和神圣的性质,所以在解决民事纷争时应充分保证实现这一点,但现行民事诉讼中强调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这使权利不能得到圆满的尊重与保护,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程序法的严格配合保障,调解其实是法律文明水准不高的产物,它不仅使权利不能被严格保护,而且不利于树立高度的法律观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当事人间的和解(也和法官调解作用有关),西方的和解首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中国的调解倾向则基于中庸之道,违背了法的理性精神.

权利、调解、非理性

9

D925.1(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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