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6.12.017
小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不合理性及完善建议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学者认为这一款是"画蛇添足",平添了许多争议,建议将其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并将这种情形作为绑架罪的情节加重犯,[1]以此来完善对绑架罪的规定.
刑法第、合理性、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绑架罪、情节加重犯、学者、人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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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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