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6.11.029
公司转投资问题探讨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但是没有规定违反限制转投资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违反对象限制转投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违反公司章程对数额限额的转投资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转投资、公司能力、立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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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