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6.09.020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动物侵权、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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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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