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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06.05.080

监护责任抑或保护责任?--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

引用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增多,而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负监护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监护的本质、学校的职能和学校责任的性质,确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以此为基础,依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监护责任、保护责任

8

G4(教育)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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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1008-4053

21-1405/D

8

20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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