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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06.05.016

《婚姻法》可撤销婚规定之商榷

引用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婚姻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8

D9(法律)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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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1008-4053

21-1405/D

8

20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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