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6.02.013
试析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教育属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主要特征,它既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始终的具体工作.要求法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庭审准备、庭审阶段、法庭教育和执行阶段,都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审判程序、思想教育工作、执行阶段、违法犯罪、庭审、审判活动、教育为主、特征、诉讼、方针、法庭、法官、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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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3(中国法律)
200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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