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5号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一、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家畜饲养、畜禽遗传、材料生产、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部、种畜、生产规模、相适应、兽医技术人员、管理、产品质量控制、资源委员会、岗位责任制、质量要求、质量检测、制度、行政法规、条件、体外受精、生产销售
S81;X32
2010-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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