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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77/j.cnki.lnxk.2020.06.011

论主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与追偿

引用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保证人是否承担停止计息清偿责任存在争议.该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实现,并不意味债权人实体债权的消灭,其担保实体债权与破产程序债权相分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担责,未超过约定范围,不违反公平原则.通过分析不同保证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 保证人担责之现实考量与理论依据,明确主债务人破产属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予预见的商业风险,破产停止计息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采用不同裁判策略,倾向支持保证人担责,以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有限行使为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破产程序、停止计息、合同从属性、保证责任、追偿权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2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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