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7/j.cnki.lnxk.2020.03.014
从"发现"与"证立"两个维度论法律解释的功能
当前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标准不一的列举倾向,此种研究路径往往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借鉴哲学上知识的获得需经历"发现"与"证立"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把法律解释的功能在逻辑上划分为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作为法律发现的法律解释主要解决的是事实与规范的获得,而作为法律证立的法律解释则主要是论证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清晰地区分二者,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所具有两种功能的证否.
法律解释、功能、发现、证立
D925.2(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裁判逻辑:司法评鉴制度的构建基准》编号:FJ2017Z001
202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