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事由的比较研究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规定,鉴于我国 《民法总则》 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撤销或恢复监护资格事由设置不够周全、 忽视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撤销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并增加恢复撤销实质条件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儿童监护、监护资格撤销事由、监护资格恢复事由、民法典立法
DF51(民法)
2018 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儿童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研究》 18BFX186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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