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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77/j.cnki.lnxk.2015.02.014

政府信息的是与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解析与适用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基础,通过规范解析出政府信息的四项要件构成:主体要件、目的要件、手段要件和形式要件。观察司法个案对该条的适用,发现法院通过对主体、目的、手段要件的限缩,将党政混合信息、内部管理与决策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范畴之外,同时针对外部获取信息的转化进行限制。对第2条的适用考察显示出“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拒绝公开理由存在被滥用的嫌疑,应从规范源头拓展不予公开事由,同时在适用时考虑规范所设定的公开判断层次,谨慎对待政府信息构成要件的限缩。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要件构成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5-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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