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动产浮动抵押人范围研究——为《物权法》第181条辩护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比较法视野下的动产浮动抵押人范围研究——为《物权法》第181条辩护

引用
域外动产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主体及农场主、商主体及所有主体.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商主体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学者多主张限缩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但学者所主张的理由不仅违反了商主体平等原则,而且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及实践的支持.我国《物权法》第181条所规定的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为商主体,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缘由,消费者在我国目前尚不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排除其利用该制度尚需强有力的理由.

浮动抵押、抵押人范围、商主体、平等原则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8-9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岭南学刊

1003-7462

201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