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动产浮动抵押人范围研究——为《物权法》第181条辩护
域外动产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主体及农场主、商主体及所有主体.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商主体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学者多主张限缩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但学者所主张的理由不仅违反了商主体平等原则,而且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及实践的支持.我国《物权法》第181条所规定的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为商主体,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缘由,消费者在我国目前尚不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排除其利用该制度尚需强有力的理由.
浮动抵押、抵押人范围、商主体、平等原则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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