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462.2012.02.019
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制度研究
共犯人分类中,混合分类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是划分标准不一;我国法定的共犯人形式可按“两类两级”标准分类。分工分类中,组织犯是“遗漏子项”,虽已被发觉,但理论界却从主犯中寻找它的定义,将其视为作用分类下的二级子项;应在立法之外,从理论上探求组织犯定义。作用分类中,胁从犯是“多出子项”,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应将之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而非按作用划分的独立共犯人种类。
共犯人、教唆犯、组织犯、胁从犯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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