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378.2024.01.002
大数据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纾困
大数据侦查以其高效全面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处理的优势,在与新型犯罪博弈中价值突显.与此同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价值膨胀、侦查权扩张及侦查侵犯个人信息的复杂场景引发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当前仍存在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缺位、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个人信息受损救济路径过于狭隘等问题,为弥合大数据侦查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可以从三条进路完善大数据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是顶层进路,在立法规范层面明确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和适用的法律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告知—同意"原则进行本土化改造;二是监督进路,通过完善内外部监督,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混合监督机制;三是救济进路,通过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双重拓宽大数据侦查侵犯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
大数据侦查、新型侦查措施、个人信息、混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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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2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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