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378.2008.02.004
论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创新,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导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都不是理想的选择. 结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司法改革潮流、建立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构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就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限,建立起协同诉讼的机制和诉讼关系.
司法和谐、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建构
D925.1(中国法律)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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