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3.04.013
质押租赁车辆行为定性问题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随着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在城市交通、旅游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受到消费者普遍青睐,质押租赁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亦随之而生.关于这类行为所延伸出的行为人先前的租车行为如何定性、行为人后续的质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质押租赁车辆行为的罪数等问题仍存在着诸多疑惑,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未有定论.对于前租车行为,主要存在不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三种定性模式;对于后质押行为,同样存在不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三种定性模式;对于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前后行为罪数问题,则存在仅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认为两者构成连续犯、认为两者构成牵连犯三种定性模式.然而,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正确的定性模式应当是将前租车行为原则上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后质押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诈骗罪,前后行为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教义学、车辆质押、车辆租赁、刑法定性、刑法谦抑性
D924.35;D91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3-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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