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3.04.011
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类案不同判"的失语和破局——以理性行为人的需求动机为视角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基于我国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审级监督关系,上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直接影响,上级法院"类案不同判"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侵蚀力.现有的制度设计更多依赖于上级法院主动监督发现自身"类案不同判"问题,下级法院对该问题并不具备实质话语权.实践中,上级法院缺乏主动纠正问题的内生动力,导致"类案不同判"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通过借鉴防错机制,建立联通四级法院的"类案不同判"监督机制,可以为对上级法院"类案不同判"问题最具痛感的下级法院畅通监督规制的通道,有利于督促上级法院及时纠正"类案不同判"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类案不同判、类案检索、四级法院、法律适用标准
D926.2(中国法律)
2023-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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