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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23.03.009

再论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积极规制"涉黑涉恶"的非法讨债行为,是将"软暴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又一例证,有利于完善刑法规制体系,消减"以刑制罪"的实务倾向.同时,该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再次阐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理论基础,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一种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唯有法秩序所承认的经济利益才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原则上,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刑法亦不予保护,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内在平衡.

财产犯罪、以刑制罪、软暴力、非法催债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3-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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