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3.02.008
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困局与重构——以我国《刑法》第64条为切入点
对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在立法、司法和学理领域均存在一定偏差且互相龃龉,需要厘清及重构.刑事特别没收是对物独立的实体处分措施,与犯罪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无关.追缴和责令退赔是没收与返还的前置性程序处理措施,追缴和没收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和返还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是追缴的替代保全措施,应优先适用追缴.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来的利益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余下部分予以没收.没收后仍存在退还原权利人的可能性.
刑事特别没收、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处理对象、独立的法律效果说
D924.1(中国法律)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YBA416
202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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