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0.03.014
论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以特殊群体婚姻效力为分析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二者的范围、界限以及宣告程序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不但难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围,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并将一些特殊群体的婚姻效力问题纳入立法考量的范围,构建更加合理的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经之路.
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婚姻效力
D923.9(中国法律)
2020-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