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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9.02.009

刑事诉讼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从履行法律监督权再出发

引用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制度.其产生于1954年,至今已历经60余年.该制度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审委会会议案件讨论程序合法、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承担着公诉职能,决定了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机关无法完全脱离控方立场,由此造就了这一制度的固有缺陷;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规范不够完善,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对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能回归履行法律监督权,推动该制度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法律监督权、检法独立、以审判为中心

D926.3(中国法律)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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