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4.01.007
劳动者休假简析——一种时间维度的考察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时间的维度来考察劳动者的“休假”,发现劳动者的休假不是休息的一种特殊形式.休假时间本质上应属于劳动者被雇佣的时间,只是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需要劳动者“暂时”离开.而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不被雇佣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两者在本质完全不同.正是由于劳动者的休假时间仍属于被雇佣的时间,即使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给予,但在该时间段,劳雇双方仍存在雇佣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休假需要履行“请求”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雇佣的对价——休假薪水.基于休假时间乃是特殊的雇佣时间的理论分析,文章结合现实中各种形式的休假,对劳雇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进行粗浅的探讨.
劳动关系、休息、休假、工作时间
DF473(经济法、财政法)
2014-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