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3.03.018
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在立法上前后规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判决存在差异,同样案件事实,受害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数额不一样.尤其是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变得更加复杂,《社会保险法》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先基金赔偿,再追偿的模式,但争执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受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侵权第三方责任之间利益的平衡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
责任竞合、工伤赔偿、先行支付、混合模式
DF475(经济法、财政法)
山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10DFXZ02;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J12WB09;济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B1012;济南大学2012年校级教研项目J1216的研究成果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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