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3.02.024
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D926.3(中国法律)
2013-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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