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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3.01.040

讼师与律师法律地位的古今思考

引用
古代中国法律对讼师的规定大多以禁止性的条款打击讼师“为人作辞碟加状”、“教唆词讼”等行为,不曾认可讼师的法律地位,讼师是古代“黑暗中的被放逐者”.近现代社会,律师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和认可,但仍未达到法治国家应有之法律地位.传统法律文化和讼师文化对当今仍有着深层的影响.现代律师应汲取讼师的教训,积极化解纠纷,实现义利平衡.

讼师、律师、法律地位、息讼

DF08(法的理论(法学))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从讼师到律师——论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创建历程中的争议和抉择"课题XYY201210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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