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3.01.001
“能动司法”之反思
“能动司法”从理论逻辑上说有成立和存在的合理性,但在不同的政治法律传统下,能动司法不仅有不同的形态,而且实际效果可能南辕北辙.能动司法既可以成为法治秩序的一部分,也可能成为人治在司法领域的代名词.对于缺少法治传统的中国法律实践,必须格外强调把能动司法限定在法治的框架内,特别警惕借能动司法之名行司法人治之实.在形式主义、规范主义的法治观尚未扎根的情况下,法社会学作为“能动司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可能向人治社会的政法理论传统回归,能动司法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能动司法、法治、人治
D9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法治哲学探源"10BFX009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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