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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1.04.053

论“徇私”类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修改与完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角度

引用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徇私、间接故意、动机、限制性解释

D924.39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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