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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1.04.003

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罪与非罪区别界限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引用
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正常透支-合法行为、违约透支-侵权行为、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D924.3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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