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9.03.019
论民行检察与人大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向人大联系汇报,接受人大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很少用尽人大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当前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不明显.如何确保人大的核心地位?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笔者认为,在现今条件下,民行检察应与人大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民行检察、人大监督、和谐社会
DF84(司法制度)
2009-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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