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7.04.027
作为公众投资工具的投资合同之法律适用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虽然名称上不是股票或企业债券,但实质上以给予回报而募集公众资金的投资合同是否应该由证券法监管,或者说是否构成证券法下的证券.为此,在考察美国证券法(制定法)和普通法(判例法)的基础上,总结出投资合同构成证券法下的证券之要件,并据此分析了目前社会上较有影响的造林投资合同,得出该类投资合同构成证券,应该由证券法对其加以调整的结论.
融资工具、投资合同、构成证券要件、法律适用
DF419.9(经济法、财政法)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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