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7.04.025
房产登记机关行政赔偿责任——兼论《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责任种类
DF521(民法)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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