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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06.01.007

超市自动存包服务法律性质探析

引用
超市自动存包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自动存包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超市自动存包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其利用超市自动存包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诉之法院获得赔偿.

自动存包柜、保管合同、附属服务、先契约义务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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