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4.02.016
论数额犯罪
刑法理论对数额犯多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数额犯所以为罪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践上则干脆认为数额犯是有着明确定罪标准的犯罪形态.本文从刑罚的可能性角度认为,数额犯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犯罪形态,是我国犯罪概念的立法体现,是我国犯罪构成的司法表现,"数额较大"的本质是发动刑罚的可能性,对于数额犯所表现的那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言,其罪与非罪的变化不是质的变化,而是刑罚对其法益的量的限定,也是人权对刑罚权的限定.是刑法最终的对行为人不法的结果无价值的实质评价.
数额犯、刑罚的可能性、法益、结果无价值
DF611(刑法)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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