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2.02.007
论侵害法定先买权
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指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先买权、先买权人、出卖人、第三人、民事责任
DF521(民法)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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