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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91.2022.04.012

记名提单仍不可无单放货——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视角

引用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

50

D923.993(中国法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学研一体化机制建设课题2022lngysxy002

2023-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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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91

21-1076/C

50

202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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