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21.05.013
论行政审判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益衡量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之一在于维系法的安定性,就公民而言,主要体现为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构成的三要件论还是四要件论,当该原则介入行政审判领域时,均需在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法益衡量具有必然性,这既取决于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也是信赖保护原则自身的内在要求.构建针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益衡量基准,需要考虑诸多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保障基本权利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与成立方式、信赖利益对相关主体的影响程度、行政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行政行为作出后的持续效果.
信赖保护原则、法益衡量、行政行为、信赖利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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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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