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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91.2020.01.013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引用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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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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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2-3291

21-10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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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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