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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91.2020.01.012

行政诉讼中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之区分

引用
《行诉解释》第12条明确了投诉人原告资格及其判定标准后,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乃是关键课题.然而,由于对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偏差,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出现了混淆.对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关系作出梳理,有助于在更为精准的情境中实现对二者的辨析.经过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演绎,并根据主、客观诉讼的理论视角,可以揭示《行诉解释》区分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原理.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澄清二者的异同,即投诉人原告资格既和自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内在理路高度一致,也与公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定理念截然不同.有必要创设可操作的区分思路:第一步是运用"特殊利益理论"框定原告资格的属性;第二步是厘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三步是裁判依据的分别适用.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投诉人、举报人、利害关系

48

D925.3(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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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2-3291

21-10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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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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