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18.01.0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缩解释适用
《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需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无需满足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等罪量要求)即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成立该罪的教唆、帮助犯;一般而言,只有违反行业操作规范,深度参与他人犯罪活动,提供针对特定对象,专门便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技术支持与帮助,才能认为超出了中立帮助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的范畴,而有成立该罪的余地;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只要认定只有一个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就应从一重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的正犯化、中立帮助行为、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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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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