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18.01.012
P2P网贷平台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以104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司法实践中,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P2P网贷平台通常具有存在虚假宣传、承诺还本高息以获取投资人信任、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或其实际控制者个人账户等特征,而平台所触犯罪名的区分多以资金用途和投资人损失比例为标准.但是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刑法规制时存在诸多问题,平台虚假宣传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平台形成资金池后支配使用构罪与否界限不清,法条竞合时适用法条选择标准存在混乱等问题都有待解决.因此,应当将平台虚假宣传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明确平台入罪应以对吸收资金能够自由支配控制且事实上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为前提,明确排除法条竞合时对普通罪名的适用.
P2P网贷、刑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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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和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一般课题“互联网金融失范现象及其刑法规制研究”CLS[2016]D47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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