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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91.2017.05.017

废除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立法的建议

引用
收容教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对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及治疗.但着眼现实,收容教育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实施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可救济的法治精神,适用条件不够具体明确、弹性空间太大,未能实现立法初衰,故应对其存在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深入探究.从其存在的合法性来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本质上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力度也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这一基本法治原则,不合法治国家要求.从其存在的合理性来看,卖淫嫖娼行为是任何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并且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没有办法真正禁绝.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卖淫嫖娼行为,思考其到底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所规定,已然形成了严密的处罚体系.因此,对于这部“既不好,又不管用,不能解决问题”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议应当明确废除.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人身自由

45

D926(中国法律)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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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2-3291

21-10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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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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